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信阳某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1民初247号 原告:***,男,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民权路55号。 被告:河南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德邻大道与华瑞路交叉口。 原告***与被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立案后原告***以私下协商为由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一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