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1民初247号
原告:***,男,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民权路55号。
被告:河南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德邻大道与华瑞路交叉口。
原告***与被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立案后原告***以私下协商为由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一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