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景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494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景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京开道南段园林处家属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4640104W。
法定代表人:刘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敏,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敏,女,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启瑞,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会明,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景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90574.88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份,原告在位于商丘市××区××与××路交叉口南100米商丘绿城诚园项目及商丘绿城、珑园样板区游泳池土建及绿化。2019年5月4日正式在该项目工程地开工,主要工程包括游泳池支模板、扎钢筋、浇筑混凝土;园区路面浇混凝土、扎钢筋、浇筑混凝土、路面铺装;7号楼、12号楼、18号楼部分墙面粉刷、砌墙工程;砌害井管道安装等工程。于2019年8月31日完工,经该项目工地负责人***、项目经理严毅航验收合格,工程款共计590574.88元。按合同约定工程完工交接后付清该工程款。在该工地工程完工后,两被告先后付工程款共计300000元整,尚欠290574.88元未支付。后经多次向该工程两被告催要尚欠工程款,一直推脱至今未付该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提起诉讼,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与被告河南景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孝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