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民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帅,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同安,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筱芬,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东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颍川办事处中华药城北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世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褚河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侯怀欣。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付同安、许昌东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禹州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1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1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颜森审判员查丰岭审判员郭林山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仕元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