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民初6899号
原告:许昌东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颍川办事处中华药城北一路**。
法定代表人:董世锋。
被告:***,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营业场所:郑州市郑汴路138号附1号。
负责人:文晓娜。
委托代理人:蒋亚鸽,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根才,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告:许昌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西外环许禹路转盘南2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田艳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地址:许昌市议台路19号.
负责人:于海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许昌东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刘根才、许昌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昌东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龙晓
书记员 :王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