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081民初4485号
原告:许昌东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禹州市颍川办事处中华药城北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世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颖,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郑汴路138号附1号。
负责人:文晓娜,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告:许昌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西外环许禹路转盘南2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田艳梁,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许昌市议台路19号。
负责人:吴国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宏伟,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昌东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昌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许昌东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东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东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昌东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