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6090号
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梁北镇箕啊村S103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左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宏伟、金朝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昌东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颍川办事处中华药城北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世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51年7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身份证号码41108119********。
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东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许昌东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已将诉争全部货款支付原告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36.21元,由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慧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明月
书 记 员 闫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