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2401执2819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王龙,经理。
被执行人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24民终1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1708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在民生银行账户的存款10万元,于2018年12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的存款130万元,于2019年1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的存款40300元,于2019年3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的存款266000元,于2019年5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的存款90000元,于2019年7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的存款50700元,于2019年7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的存款105000元,于2019年7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的存款106134元,合计扣划银行存款2058134元。本院将被执行人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经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将其中6套房屋以流拍价1947842元作价1947842元抵偿债务。综上,本案共计执行4005976元。申请执行人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标的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执行员 管清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明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