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2401执监6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王龙,经理。
被执行人: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新,总经理。
在申请执行人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
2018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套房屋中,包括。
2019年3月27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一、将被执行人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7套房屋,合计作价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元债务。被执行人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套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商品房网上备案登记手续、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上述7套房屋中,包括房屋。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次执行的房屋,还有一个地下室,因为没有在房产部门登记,本次执行未进行评估、拍卖。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的上述房屋的地下室,作为房屋的一部分,没有对其评估、拍卖,因此,对上述房屋的评估、拍卖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对被执行人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的网络司法拍卖,撤销本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中关于上述房屋的部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大文
人民陪审员 丁月清
人民陪审员 丁瑞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桐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