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2401执监5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王龙,经理。
被执行人: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新,总经理。
在申请执行人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
2018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2019年3月27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抵偿申请执行人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次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为轮候查封,首封裁定为本院作出的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本次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为轮候查封。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因此,对上述房屋的评估、拍卖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对被执行人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的网络司法拍卖,撤销本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中关于上述房屋的部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大文
人民陪审员 丁月清
人民陪审员 丁瑞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桐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