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01民初2102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与被告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忠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金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