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吉市光明肉联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1民初1713号
原告: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爱丹路北侧市九中东侧门市202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董事长。
被告:延吉市光明肉联厂,住所吉林省延吉市爱丹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凤国,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吉市光明肉联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28元,减半收取12964元,由原告延边龙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贞子
审判员  李 雪
审判员  郑恩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