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楚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东楚装饰有限公司与诸暨同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东楚装饰有限公司与诸暨同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诸商初字第1511号
原告:上海东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村404号。经营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金马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75187872-X。
法定代表人:刘义娥,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诸暨同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鸬鹚湾西施殿风景区(名媛馆)。组织机构代码:79559579-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同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东楚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东楚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楚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上海东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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