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凯达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凯达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35号

原告:北京***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科路6号院2号楼10层1007号。

法定代表人:鞠佃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鹏,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山东省陵县。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桑振宇,董事长。

原告北京***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苑丹妮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