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凯达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凯达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赢志和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4583号
原告:北京***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科路6号院2号楼10层1007号。
法定代表人:鞠佃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鹏,男,北京***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赢志和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田树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颖,女,中赢志和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女,中赢志和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赢志和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赢志和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鹏,被告中赢志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8年11月5日签订的《中小企业双创板挂牌服务合同》;2.被告返还服务款68000元。事实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1月5日签订《中小企业双创板挂牌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负责推荐原告在机构间报价系统挂牌,组织编辑挂牌申请文件,并指导和督促原告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合同服务费为68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签约当日向被告支付了68000元,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服务款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中赢志和公司认可***公司所述事实,同意解除合同,返还68000元,但称公司没钱,无力返还。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中赢志和公司同意***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赢志和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签订的《中小企业双创板挂牌服务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中赢志和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服务款6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中赢志和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郑 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朕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