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8民初3349号
原告:北京***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1873103XT,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华腾国际1号楼9A。
法定代表人:鞠佃强,总经理。
被告:蒙阴县力之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MA3CBXMDXW,住所地:蒙阴县桃曲镇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王学秀,总经理。
被告:山东超越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5407586A,住所地: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红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陈曦,总经理。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总经理。
被告: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0462952M,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樱前社区恒大路13号楼2单元3楼物业办公室305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洪刚,总经理。
原告北京***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县力之源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超越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6月9日,被告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票据号码为:23054580410132020060965519414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期日为2021年6月9日,可再转让,到期无条件付款。2020年6月12日,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山东超越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同年7月1日,被告山东超越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被告蒙阴县力之源建材有限公司;同年7月9日,被告蒙阴县力之源建材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2021年6月3日原告提示付款,被告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拒绝签收,同月16日被告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拒绝付款。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之一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该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于 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杰
书 记 员 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