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凯达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凯达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丰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1817号
原告:北京***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科路6号院2号楼10层1007号。
法定代表人:鞠佃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丰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8号院3号楼3层308。
法定代表人:孟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丰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科建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丰台酒店综合体项目中水处理工程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29120.89元。原告依约提供设备并安装,于2017年10月安装完成。被告于2020年5月25日支付设备款153133.1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5月25日,出票人丰科建公司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到期后,银行告知由于丰科建公司拒绝付款,本汇票无法兑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承兑2020年5月25日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153133.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逾期利息(以153133.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兑商业汇票产生的纠纷,案由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丰科建公司为华夏幸福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旭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津楠
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