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211执573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华腾国际大厦1号楼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山东省陵县,系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10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709825.9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9498元,剩余案款990502元,其中709825.98元发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280676.02元转移到涉及本案被执行人的本院(2021)鲁0211执1789号案件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同意(2020)鲁021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