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民初448号
原告:河北亿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裕翔街**未来科技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072055860K。
法定代表人:温海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杰,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丹凤,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邑县腾胜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城石都大道西首路北327国道东信用代码:913713266944378396。
法定代表人:王利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栋,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振兴路**信用代码:91130435735639227H。
法定代表人:王书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稳,河北九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东,河北九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亿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邑县腾胜石材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亿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亿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亿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5元,减半收取计1707.50元,由原告河北亿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进军
人民陪审员 杨林婷
人民陪审员 郝兆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赫暄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