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32财保116号
原告: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大葛村村北路边。组织机构代码:5533411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振兴路18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435735639227H。
申请人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2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北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