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铭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铭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唐执五字第30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铭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北铭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执五字第3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福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