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铭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铭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4862号 原告:山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场站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铭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后城河村。 原告山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铭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8元,减半收取计3404元,由原告山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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