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兴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5民初209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4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军,陕西省勉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少卿,陕西省勉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490。
法定代表人:陈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峰,陕西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韩某某、陕西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10元,合计1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治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欢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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