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汉弟、陕西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30执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某,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美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30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某甲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唯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某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唯美公司支付635768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1071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执行费8870元。被执行人陈某甲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且下落不明。
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某甲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机动车、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甲下落,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措施,并已将本案办理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和解释说明,申请执行人唯美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小涛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