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民终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8年5月,汉族,住勉县。
委托代理人:郑德军,勉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峰,陕西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9年11月,汉族,住勉县。
委托代理人:李季成,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勉县XX房XX中心。住所地:勉县。
法定代表人:汤文鼎,系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陕西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勉县XX房XX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7360元,陕西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均予以退还,各持票据及领条到本院领取。
审 判 长  陈 平
审 判 员  张 杪
审 判 员  岳 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菊红
书 记 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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