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佛 坪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730民初7号



原告:陕西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490。

法定代表人:陈浩,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敏安、张楠,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30XXXX808266430***。

原告陕西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美建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唯美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敏安、张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公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其向尤纪平在2020年4月13日支付钢材款、一审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上诉费、律师代理费合计489383元;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其向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在2020年10月13日支付借款180000元及一审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合计201630元;(以上合计691013元);3.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原告中标承包了佛坪县XX街道办事处东岳殿便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又将该工程于4月13日内部承包给被告***,并签订了《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施工。合同“第四条:即(被告)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担责任;若甲方(原告)因乙方(被告)未能准确履行施工合同受到责任牵连时,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抵扣;工程款余额不足抵扣或无效抵扣时,甲方有权追偿,乙方无抗辩权。第五条: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乙方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其自行清偿”。施工中***未经原告知晓下,欠尤纪平钢材款442865.00元,后经一、二审法院判决最终佛坪法院从原告处执结461440.00元(另有二审上诉费7943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同时,被告未经原告知晓于2017年11月1日、2018年1月18日先后两次从“佛坪县XX街道办事处”借款人民币18万元,后在2020年10月13日原告与佛坪县XX街道办事处调解,将其18万元借款原告代***归还。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身份信息;3、原、被告于2017年4月13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内部约定原告具有追偿权及诉讼被告的依据;4、(2018)陕0730民初69号判决书、(2019)陕07民终335号判决书及法院执行款银行回执单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代被告支付461440.00元的事实; 5、(2020)陕0730民初42号调解书一份及借条两张,拟证明被告向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借款18万元,原告追认并因该案承担诉讼费1630.00元的事实;6、委托代理合同三份,拟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追偿权及前期的两个代理诉讼案产生律师代理费4万元的事实。以上合计691013.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应视为被告放弃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申请调取(2020)陕0730民初42号案件卷宗及(2020)陕0730执字7号卷宗的执行通知书、诉讼费结算票,拟证明***向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借款18万元,原告追认,并因该案承担诉讼费1630.00元的事实,以及原告代被告***负担申请执行费7302.00元的事实。

本院调取的证据原告无异议,予以采信。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证据及答辩意见。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4月原告中标了佛坪县XX街道办事处东岳殿便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后于同年4月13日以内部承包方式将该工程承包给被告***并签订了《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施工。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第四条:即(被告)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担责任。若甲方(原告)因乙方(被告)未能准确履行施工合同受到责任牵连时,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抵扣;工程款余额不足抵扣或无效抵扣时,甲方有权追偿,乙方无抗辩权。第五条: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乙方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其自行清偿”。施工中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下欠尤纪平钢材款442865.00元,后经一、二审法院判决,最终佛坪县人民法院从原告处执结该笔货款合计461440.00元(含钢材款44286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943元、公告费560、财产保全费2770元、申请执行费7302元);同时,被告未经原告知情于2017年11月1日、2018年1月18日先后两次从“佛坪县XX街道办事处”借款人民币18万元,后在2020年10月13日原告与佛坪县XX街道办事处调解,将其18万元借款原告代***归还。

另查明,(2018)陕0730民初69号判决书送达后,唯美建司不服,依法上诉,(2019)陕07民终335号判决书维持原判,上诉费由上诉人唯美建司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2017年4月13日被告***与原告唯美建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遵照。依据合同第四、五条规定,唯美建司有权依照与***签订的《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向被告***追偿。原告请求的本院2020年4月13日从原告处执结案件款461440.00元,其中钢材款44286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943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计454138.00元的追偿请求,符合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但(2018)陕0730民初69号判决书送达后,唯美建司不服,提起上诉,被(2019)陕07民终335号判决书维持,上诉费由上诉人唯美建司负担,故原告诉请的追偿上诉费7943.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2019)陕07民终335号维持原判判决书是2019年8月送达的,义务人唯美建司依法应即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然其怠于履行,致使权利人尤纪平申请执行,为此产生的申请执行费只能由唯美建司负担,故原告诉请的追偿申请执行费7302元,不予支持;律师费,实际上是是以委托代理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服务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只能由委托方承担,而不能由委托人之外的人承担,除非有特别的明确的约定,然内部承包合同并无特别的明确的约定,故其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追偿被告***分别于2017年11月1日、2018年1月18日从佛坪县XX街道办事处借款80000元及100000元的请求,经核查属实,并在(2020)陕0730民初42号案件卷宗55页唯美建司予以追认,并调解结算,又因该调解书确定唯美建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630.00元,计181630.00元,也符合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综上,唯美建司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权。其追偿款项为635768.00(454138+1816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635768.00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10.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1127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海

人民陪审员 田平涛

人民陪审员 周 俊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晏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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