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城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文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7民申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彦,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文**,男,194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绵阳市。
原审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城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陶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文**,原审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城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新27民终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5月27日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建   荣
审  判  员   张        晖
审  判  员   欧 阳 翼 雯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法官助理   古丽阿扎提阿布拉江   
书  记  员   刘   培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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