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城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文某某与严德贵、伍金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4民初1677号
原告:文**,男,194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绵阳市涪城区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严德贵,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绵阳市安州区人,现住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伍金全,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城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联通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博乐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区锦绣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文**与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源城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博乐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8万元,五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1日,通过签订《公园广场管理养护合同》,被告博乐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将开瓶河绿地养护工程发包给广源公司,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后广源公司蒋工程分包给被告***、伍金全、***等人。
2017年10月27日。原告为被告***、伍金全、伍金贵在前述开屏河绿地养护工程提供劳务时,在工程区域内北京路附近加气站后绿化养护—“打草”时,原告右眼受伤。入新疆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救治,诊断为:***挫伤,右眼前房积血,右眼虹膜根部离断等。2018年2月2日,原告入绵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外伤性瞳孔散大,医治后于2018年2月11日出院。出院后多次到医院门诊诊疗。2018年4月4日,原告的伤情被评为八级伤残;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原告认为其是因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致残,被告应当全部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至本院。
被告严德贵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严德贵未承包任何园林工程或园林养护工程,原告将被告严德贵列为被告属于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伍金贵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与原告无任何雇佣关系,原告诉称不实。并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伍金全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居住在新疆库尔勒市,按照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无证据证明***与原告存在劳务用工关系,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受伤致残地为新疆博乐市,为便于本案审理,本院认为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