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6民初1845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倩文,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森怡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涉城镇东河路商贸城23幢2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辉,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森怡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庭审告知后其在指定日期内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金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