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安防火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九安防火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兴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06民初2875号
原告:河北九安防火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书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刚,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4864室。
法定代表人:谷波。
原告河北九安防火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九安公司)与被告上海兴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兴闳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九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兴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九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至起诉之日约为6200元),以上合计10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办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9日,被告通过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采平台网站向原告发送《2019-2021年上海区域防火门集采集中采购邀请函》。2019年10月14日,原告根据《泰禾集团上海区域2019-2021年防火门集中采购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将100000元投标保证金支付给被告。2019年11月25日,被告通过招采平台网站向原告发送《2019-2021年上海区域防火门集采集中采购一标段感谢信》,称感谢原告积极参加投标,由于原告不具备足够的竞争力,未能中标深感遗憾。此后,被告未按招标文件承诺返还投标保证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兴闳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招标文件一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泰禾集采平台网页截图一份、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7日,被告上海兴闳公司通过泰禾集团的泰禾招采平台网站向原告河北九安公司发送一封《2019-2021年上海区域防火门集采集中采购邀请函》,邀请原告参与2019-2021年上海区域防火门集采集中采购,《泰禾集团上海区域2019-2021防火门集中采购工程》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为被告上海兴闳公司,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将款项汇入被告上海兴闳公司名下招商银行上海天山支行(尾号0401)银行卡账户内,若落标可在招标人电话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凭招标人采购部出具的《退还图纸押金或投标保证金通知单》办理退款手续。2019年10月14日,原告河北九安公司通过名下工行银行账户(尾号7896)向被告上海兴闳公司转账投标保证金100000元。2019年11月25日泰禾集团通过泰禾招采平台网站向原告河北九安公司发送《2019-2021年上海区域防火门集采集中采购一标段感谢信》,内容为:感谢贵司积极参加2019-2021年上海区域防火门集采集中采购工程的投标,由于不具备足够的竞争力未能中标深感遗憾,请贵公司于近日内与招标组织人联系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退还保证金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上海兴闳公司要求原告河北九安公司参加上海2019-2021年上海区域防火门集采集中采购工程的投保,原告河北九安公司按照被告上海兴闳公司的要求支付了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已经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上海兴闳公司在告知原告河北九安公司未能中标后,应及时按照约定退还原告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故对原告河北九安公司要求被告上海兴闳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河北九安公司要求被告上海兴闳公司支付利息,未提交相关依据加以证实,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北九安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兴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河北九安防火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九安防火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2元,由被告上海兴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紫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