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安防火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7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9月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意库创意园B8号楼1层110室。
负责人:杨灵迪,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书杰,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九安防火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书杰,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九安防火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3298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九安防火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存款551004.48元或等额其他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河北九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九安防火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存款551004.48元或等额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