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2财保205号
申请人:秦皇岛博瑞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和月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和,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大仓盖镇梅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秦皇岛博瑞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险金额为26000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皇岛博瑞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秦皇岛博瑞防腐保温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