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博瑞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涞源泽亚滑雪度假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博瑞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30民初1062号
原告涞源泽亚滑雪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乔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奎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奎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秦皇岛博瑞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孟庆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仝占群,男,住沧州市。
原告涞源泽亚滑雪度假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博瑞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仝占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涞源泽亚滑雪度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泽亚滑雪度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泽亚滑雪度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闫俊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