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1民终18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亿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七楼1号。
法定代表人:范秀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河光,男,布依族,1974年3月3日生,住贵州省荔波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水族,1986年5月28日生,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志美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美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0号新大陆数码广场2F-209。
法定代表人:冯碧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国红,男,汉族,1981年3月17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县。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黔南鑫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民族路85号黔玥22号商住宅楼4号。
法定代表人:田景游,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景游,男,苗族,1979年8月26日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鑫海公司与田景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鑫海公司与田景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举,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竞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志美公司、鑫海公司、田景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6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69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曾 桢
审判员 唐玉平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龙真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