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志美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民终37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七楼1号。
法定代表人:韩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洋杨,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水族,1986年5月28日生,住贵州省荔波县。
委托代理人:黄河光,贵州省荔波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吴开志,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志美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0号新大陆数码广场2F-209。
法定代表人:冯碧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黔南鑫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民族路85号黔玥22号商住宅楼4号。
法定代表人:田景游,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景游,男,苗族,1979年8月26日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志美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黔南鑫海商贸有限公司、田景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7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70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曾 桢
审判员 唐玉平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龙真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