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志美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红梦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志美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1民终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红梦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阳县南江乡苗寨村。
法定代表人陈虹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886076。
委托代理人肖津桃,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志美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0号新大陆数码广场2F-209。
法定代表人冯碧松,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贵州红梦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志美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开民商初字第15号。贵州红梦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8元,退还上诉人贵州红梦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 广
代理审判员 刘 佳
代理审判员 程 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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