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1394号
原告(案外人):***,女,水族,1986年5月28日生,个体经营户,现住贵州省荔波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执行申请人):贵州志美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中华中路20号新大陆数码广场2F-20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国红、**(实习),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黔南鑫海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都匀市民族路85号黔玥22号商住楼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男,苗族,1979年8月26日生,系黔南鑫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现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七楼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志美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黔南鑫海商贸有限公司及***案及第三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鲁 迪
人民陪审员 苟 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