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志美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志美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红梦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121民初1842号
原告贵州志美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红梦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8月9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志美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红梦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志美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志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8元,减半收取1924元,由原告贵州志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运友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邱洪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