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23民初1969号
原告:河北京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束城镇西呈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丰收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56年4月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建同,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正定县。
原告河北京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京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京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32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