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西民催字第00100号
申请人河北京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县束城镇西呈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京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4年1月21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50005320446611,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3日,票面金额为30万元,出票行为民生银行友谊北支,出票人为河北宇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津宝蓟玺泰商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京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