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1民初97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开发区恒热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金伟与被告秦皇岛开发区恒热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2018年4月9日,原告*金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金伟负担
审判员裴秋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