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开发区恒热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与秦皇岛开发区恒热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一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1民初97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开发区恒热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金伟与被告秦皇岛开发区恒热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2018年4月9日,原告*金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金伟负担
审判员裴秋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