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秦皇岛开发区恒热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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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91民初1792号原告:***,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皇岛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皇岛开发区恒热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诉被告秦皇岛开发区恒热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已与被告秦皇岛开发区恒热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5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