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金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金昌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3民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金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宝林里广州路30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八冶建设集团金昌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河雅路八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昌市金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团金昌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3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昌市金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以该纠纷将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昌市金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昌市金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02元,减半收取2651元,由上诉人金昌市金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希望审判员童钦审判员***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