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凉执字第1862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福,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施秀玲赔付的各项经济损失9806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来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