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新华能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绵阳市新华能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92民初104号
原告:闫晓燕,女,汉族,生于1978年12月3日,现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四川省绵阳市新华能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绵阳高新区永兴镇辽宁大道黎家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闫晓燕与被告四川省绵阳市新华能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闫晓燕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