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阳市新华能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红,男,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川省绵阳市新华能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绵仲裁字第05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阳市新华能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红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不动产登记及车辆信息。
3.本院到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红(与任金华共有)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镇江东路1段61号祥和小区9号楼6单元5层2号房屋(建筑面积100.0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0756525号)一套;本院已对该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同时,由于该房屋涉及其他共有人,四川省绵阳市新华能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待确定财产分割比例之后再行处置该房屋。
4.本院到被执行人*******;红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对外进行了发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远
审判员***
审判员何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