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02执1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阳市新华能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广融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大业,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新华能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广融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广融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有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厂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广融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厂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产的过户、转让、抵押、注销等变更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政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