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民初71号之一
原告: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新华西道118-8号新华步行街16栋3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宇峰、方裕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兴源道。
负责人:马泉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宝,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工程款人民币24857546.3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11917541.22元。共计人民币36775087.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本案原告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待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国勇
审判员  刘 岩
审判员  杨鹏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