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郭贺令、邯郸市宏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丰民初字第1591号
原告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118-8号新华步行街16栋3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文杰,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贺令。
被告邯郸市宏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和桥巷2-2-6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财富星座。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贺令、邯郸市宏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晓玲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