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3民初1037号
原告: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118-8号新华步行街16栋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裕春,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寿县双庙集镇陶庙村仓屋队,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燕山南路铁三居委会铁机12楼1门301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兴源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4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72师部队家属院107栋29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65元,减半收取50233元,由原告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