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辖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兴源道。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118-8号新华步行街16栋3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唐山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北嘉意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移动唐山分公司上诉称,(一)涉案合同并非全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涉及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二)本案涉及的标的物各自独立,施工内容无任何关联性,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原审法院进行合并审理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给付工程款及利息,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正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符合地域管辖规定;涉案三工程主体均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工程地均在唐山市辖区,被上诉人将三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并起诉,属于诉的客体合并,经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并后涉案标的额符合原审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据此,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妥。移动唐山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杰